欧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_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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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证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它详细地规范了有机农业肥料的来源、贮存、使用等,规定肥料也纳入在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之中。《欧洲有机法案》提供的环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为发展和发现施肥新技术提供了原则和框架。
1、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理念与措施
1.1肥料在有机农业生态系统的作用
有机农产品(食品)不断从有机农业企业(实体)输出,植物源和动物源肥料在保证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义重大。肥料可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肥料和饲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肥料和饲料可建立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的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单元“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计划”,加强了肥料供给方和施放方的合作与发展。通过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的合理组合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2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机农业在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肥料和农药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存在。有机农业大量使用农业技术,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学合成和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基础措施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补充措施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栽培植物特殊的营养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们是不可缺少的,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自产和外购)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植物营养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它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对组成、溶解、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尽可能地把它们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机产品生产中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可做以下特殊规定:使用物质的详细描述: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说明;产品的特殊标签。
有机农业土壤改良剂的利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其普遍使用于农业。
2、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料的法律要求
2.1动物源经济肥料的量化管理
在某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必要的时候可减少企业动物饲养密度,以减少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产生。从事“有机农业”的企业仅能和执行《欧洲有机法案》的企业进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有机农业”生产中多余的动物源经济肥料。每年每公顷农用土地允许施放170kg最高限量值的计算基础是所有参加合作的有机农业生产单元。根据所涉地区特点、农用土地上其它含氮肥料的施放、作物从土壤中吸收氮的情况,欧盟各成员国可另行确定数值更低的最高限量值。
2.2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要求
必须保证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能力,其大小足以排除“因为直接污染或土壤渗透所引起的水系污染”。为了保证合理的肥料管理,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能力必须超过一年中最长时间内所要求的仓贮量,这段时间要求:根据各成员国的农业良好规范操作条例不能施放或禁止施放肥料,以及已确认受硝酸盐危害地区内的“有机农业”生产单元不能施放肥料或禁止施放肥料。
3、有机农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具体要求
《欧洲有机法案》对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有着具体的要求。只允许使用收录的物品,它们符合某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关于市场流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没有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物质意味着不允许使用。对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物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明确了组成要求和使用要求。下面按照其使用是否需要“监控机构”认可,阐述《欧洲有机法案》收录的具体内容。
3.1需“监控机构”认可的物品
厩肥:来自动物粪、尿和植物源垫圈材料的混合物。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品种。仅包括来自粗放式饲养的欧洲议会法案(EWG)Nr.2328/91第6条第5款涉及的物质。
干制的厩肥和干制的禽类厩肥。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仅包括来自粗放式饲养的欧洲议会法案(EWG)Nr.2328/91第6条第5款涉及的物质。
堆肥(动物粪尿,包括禽粪尿)和经腐熟的厩肥。应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产品不允许来自不在地面饲养的动物。
动物源粪水:经发酵控制及适宜稀释后使用。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产品不允许来自不在地面饲养的动物。
经腐熟或发酵的家用垃圾:分开收集的家用垃圾制成的产品,通过腐熟或厌氧发酵。仅指植物源和动物源家用垃圾。通过由成员国批准的封闭可控的收集系统获得。干重中的最高限量(mg/kg)镉:0.7;铜:70;镍:25;铅:45;锌;200:汞:0.4:铬(全部)70:铬(VI):0。仅适用于至2006年3月31日的过渡期。
蚯蚓和昆虫的排遗物。
经腐熟或发酵的植物源混合物质:来自植物源混合物质,通过腐熟或厌氧发酵。
藻类及藻类制品。专门指通过下列方法获得的产品:物理程序,包括脱水、冷藏或研磨;水、酸性水解剂、碱性水解剂提取;发酵。
下列动物源产品或副产品:骨粉及去胶骨粉、鱼粉、凝血粉、爪蹄粉、角粉、肉粉、翅及毛发粉末、碎毛皮、皮肤、动物毛、毛发和鬃毛、奶制品、缩绒毛、毡碎件(干重中的铬最高限量:0mg/kg)
其它:铁和钢加工后的渣;钾盐(如钾盐镁钒);硫酸钾(可含镁盐,物理方式从钾原盐中获得);硫酸镁(仅自然来源);氯化钙溶液(缺钙苹果树叶面施肥);硫酸钙(仅自然来源):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来自制糖业的工业钙:单质硫: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微量元素:依据指导性法案89/530/EWG;氯化钠(仅岩盐)。
3.2可直接使用的物品
泥炭:仅用于庭院种植(蔬菜、观赏植物、杂柴、栽培苗)。黏性土(珍珠岩土、蛭石等)。食用菌栽培基质:只由此表中允许的物质组成基质原料。鸟粪。作肥料用的植物源产品和副产品,如:油料植物的油饼、可可和麦芽余料饼等。木屑、小木条、树皮堆肥、木灰:来自木头,其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磷矿粉: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镉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磷酸铝镉: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镉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仅用于碱性土壤(PH>7.5)。酒糟料和酒糟料的提取物:无氨的酒糟料。自然来源的碳酸钙。碳酸钙+碳酸镁(仅自然来源)。岩石粉。
4、“肥料使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4.1有机农业检查监察的一般内涵
“监控机构”对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检查。为了检察《欧洲有机法案》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包括肥料和土壤改良剂)、证实可能的痕迹或者为了检查与《欧洲有机法案》不一致的工艺,“监控机构”可采样检测。如有怀疑必须取样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一份检查报告,应该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
4.2台帐制度的建立
在生产单元或设施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和“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了解到“肥料使用和土壤改良剂使用”的下述情况:供货者、送货者、产品出口者;所有买进的物品及其使用;“监控机构”认为对检查有用的其它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有相应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够得出投入和产出间的关系。
4.3关于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其它规定
按照有机农业和其它生产方式的单元清楚分开的要求,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等农用物资的仓贮场所也应分开;生产单元里只允许保存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如果某一企业在同一范围内经营多个生产单元,那么非有机农业单元用于农药、肥料等农用物资的仓贮场所,也同样需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在饲养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的监控中,有机农业实体在接收“监控部门”首次检查前必须提供包括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场所以及相应植物生产面积的完整描述,“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的计划”必须得到“监控机构”批准;提供与其它有机农业实体达成的“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的书面协议。保证动物产生的氮素最高不得超过每年每公顷170kg,也是每公顷允许的动物饲养最高限量和单位动物最小饲养面积的基础原则。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使用和保存也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监控保证了欧盟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证了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林抗美,冒乃和,刘波.欧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3,6(总82):43-45